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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两份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PPWR)的关键性文件:一份是,旨在支持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得到一定效果、一致的实施。
本文基于上述两份官方文件,围绕塑料包装的可回收性要求与再生塑料含量目标两大核心议题,梳理相关联的内容,以期为塑料回收再生行业相关方提供清晰、准确的法规实施参考。其他内容感兴趣的公司能够下载原文查看。
一般要求: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投放市场的包装均应为可回收的”。该条款自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适用。
具体标准:第 6 条第 2 款进一步明确了包装被视为“可回收”需满足的两项条件:
(a)设计为可回收:包装应设计为可以有效的进行材料回收,并能产出足够质量的二次原料以替代原生原料。
(b)大规模回收:当包装成为废物时,能够被单独收集、分类,并实现大规模回收。
条件 (a)“设计为可回收”自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后 24 个月起适用,以较晚者为准。
在 2030 年之前,制造商仅需遵循原《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PPWD)的可回收性要求,即符合《包装废物标准 EN 13430:2004》。该标准在过渡期内可接着使用,但不能依据 PPWR 的新标准推定合规。
包装单元:指一个整体上发挥包装功能的单元,包括集成组件和独立组件。例如,一个塑料番茄酱瓶包括瓶身、可撕拉封口膜、标签和瓶盖,这些共同构成一个包装单元。
集成组件:指消费的人在使用的过程中不需要完全分离的组件(如瓶盖、标签),其可回收性需纳入整体评估。
独立组件:指消费者需完全分离后才能用产品的组件(如可撕拉封口膜),需单独评估。
评估对象:可回收性评估应针对整个包装单元进行,而非仅针对主要材料。集成组件如没办法回收,可能降低整个包装单元的可回收性等级,甚至导致整体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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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第 7 条设定了塑料包装中再生含量的最低比例目标,自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关实施法案生效后 3 年起适用(以较晚者为准)。具体目标如下:
(a) 接触食品的塑料包装,若使用再生材料会危害人体健康且导致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C)No 1935/2004;
按“制造工厂”和“年度平均”计算:目标按每个制造工厂、每个日历年度生产的每种包装类型和规格的平均值计算。制造商通常在同一个工厂生产多种包装格式,需针对每种格式分别计算。
进口包装:进口商须确保进口的塑料包装同样满足再生含量要求,且符合《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EU)2022/1616 的相关规定。
(a)一个由 PET 托盘和 PP 可撕拉盖组成的包装单元,若 PET 托盘和 PP 盖分别在不同工厂生产,则两个工厂需各自向最终制造商披露其组件的再生含量信息。最终制造商基于这一些信息编制技术文档,证明整个包装单元的合规性。
(b)粘合剂、涂料、油墨不属于塑料,不纳入再生含量计算,无论其在包装单元中的重量占比是否低于 5%。
牛奶包装:不属于豁免范围。因此,用于牛奶包装的塑料瓶盖须满足再生含量要求。
婴儿配方奶粉包装:属于豁免范围(第 7 条第 4 款第 g 项),其塑料部件无需包含再生材料。
玻璃瓶上的塑料瓶盖:若塑料盖重量不足包装单元总重的 5%,则适用豁免,无需满足再生含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