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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件:《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规范性文件:《桂林市委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主要领导在贯彻落实刘宁书记批示精神专题会议上的讲话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市督效办发〔2022〕6号)、《桂林市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方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计划与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4号)。 2022年6月17日以《桂林市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流程(征求意见稿)》重新征求12个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级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灌阳县人民政府的3条建议,1条部分采纳,2条未予采纳;5个县级党委、政府反馈无意见,6个县级党委、政府未反馈意见;4个市直部门反馈无意见,5个市直部门未反馈意见。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2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广西及桂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当好保护桂林山水的“二郎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刘宁书记对全州县非法盗采山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贰过”批示精神;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采矿许可证审批流程、全市采矿许可证必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的工作要求;三是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桂林市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的规定,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的审批制度,确保各部门共同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常态化监管工作。 《桂林市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流程》共6条,包含4个附件,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尽快健全完善采矿许可证审批流程,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关,全市采矿许可证必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的批示精神以及《桂林市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要求的具体实施措施。 1.第一条明确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出让和登记权限,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采矿权按本规定流程审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出让、登记。 2.第二条提出市本级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流程。从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标高)、变更开采方式)、其他情形(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采矿权转让变更、采矿权注销登记等)等三种类型,详细说明采矿权出让、登记的流程。 3.第三条提出其他行政许可或批准手续流程。采矿权人在申报采矿权登记审批前,应取得具备盈利法人资质的营业执照、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占用林地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涉及的行政许可文件或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矿山开采和生产活动。 4.第四条明确了县级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流程。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其审批流程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流程第二条规定自行制定。 5.第五条提出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并且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成立联合监管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1.附件1为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权限清单,详细划分了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采矿权的审批权限。 2.附件2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负面清单,详细列出了目前政府和各级部门禁止和限制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各单位有新的规定或修改原规定后,应函告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动态更新调整。 3.附件3为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查意见提纲,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在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阶段、市本级采矿权出让方案审查阶段、采矿权登记计划审查阶段,应按提纲出具审查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采矿权出让和登记。 4.附件4为矿产资源开发审批责任清单,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自然资源以及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职责。 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以及按照《桂林市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规定的“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各部门共同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常态化监管工作”的要求,在在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市本级采矿权出让方案审查、采矿权登记计划审查等三个阶段,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并签署意见后,自然资源局方可开展出让和登记工作。 在县(市、区)政府组织采矿权选址踏勘、报批出让计划、报批采矿权登记计划阶段,市、县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应严格按职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反馈意见存有异议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报批或登记采矿权。 强调从源头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中禁止或限制采矿权登记的条款,列入了《采矿权登记负面清单》,属于禁止范围或属限制范围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负面清单》提出“三禁止两限制”,即禁止开采区、禁止矿种、禁止登记的生产规模、限制开采区、限制矿种。《采矿权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级部门有规定或新要求要纳入《采矿权登记负面清单》范围内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动态调整。 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拟出让或登记的采矿权做全面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一是说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情况,采矿权范围和矿种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负面清单》以及政府和各部门禁止或限制的范围;二是矿区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是否一次性整体出让,是否实行整山移平式开采;三是矿山开采加工情况说明,矿山是否在本地深加工,是否对废石实行综合利用,满足对矿石“吃干榨尽”的要求;四是是否有国有平台公司参与经营,是否明确闭坑后矿区土地如何恢复利用;五是矿山开采、加工、运输造成的道路损毁、渣土洒落、扬尘、噪音等敏感问题是不是制定预案和明确监管单位。 年度计划新立出让的采矿权按批次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获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每宗采矿权出让方案经过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同意,方可组织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延续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按批次列入采矿权登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宗采矿权登记审批经过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同意,方可经颁发采矿许可证。 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流程的通知(市政规〔202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