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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在某棉纺厂两处仓库内,发现某新材料公司销售员沈某某存放大量聚酯多元醇、固化剂(异氰酸酯)、助剂等危险物品共计82余吨。经专业机构鉴定,现场存放的聚酯多元醇、固化剂(异氰酸酯)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两处仓库周边有多家企业,并在仓库二楼设有人员居住的宿舍。沈某某在该新材料公司(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工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仓库,存放量大,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沈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仓库并扣押仓库内违规存放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沈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沈某某作为危险化学品销售人员,明知其公司无储存资质,仍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仓库,仓库紧邻公司,二楼设有人员居住的宿舍,仓库内未设置防爆、监测等安全设施,且危险化学品存量达82余吨,易引起重大伤亡事故,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就构成危险作业罪。( )